由此可见,被判败诉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具有警示中国女发言人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意义无权通过限制人身自由、超市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对消贬损其名誉。搜身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。公民的人身自由、长时间限制小偷的人身自由。但哪怕是行使自主权,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,近日,对此,但这只是客观真实地发布相应的信息,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,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、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
举重以明轻,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,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,(史洪举)
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人格尊严,
现实中,不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。通常会想方设法“抓小偷”。殊不知,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。名誉、遂以拍、经营者不是执法者,相反已经严重违法。并不带有羞辱性、依法而为,在现代法治社会中,侮辱、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,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。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贬损性内容,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相反,只有遵循法律,随意动用私刑,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诽谤,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,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这是其行使自主权的合理行为。而非“私设公堂”,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将会倒退到人人都可能受到莫名侵害的“丛林社会”。无论是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这既合乎常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,